关于城市低保申报审批办法

2017-11-06 来源:中国社区网

  一、城市低保申报审批条件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我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申报条件

  享受城市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渝水区(仙女湖、市经济开发区户籍除外)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⑤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家庭;

  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⑦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⑧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子女或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人是国家供职人员的;

  (7)子女或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人是经商做老板且效益较好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9)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10)各类服役、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1)城市散居孤儿;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城市低保申报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审查、乡镇(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高额医疗费用发票、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有无房产证明、有无小汽车证明、是否领取养老金证明、是否经营个体户或私营企业证明,前三个月电话费(含手机通话费)和电费缴费单原件,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社区调查、评议、公示。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社区评议小组听证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乡镇(办)民政所,同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和拟定保障金额,并填写《审批表》签署意见。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查不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办)核查、评议、公示。乡镇(办)低保评议委员会对社区上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并在《入户调查表》和《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和审核评议意见。同时委托社区公示审核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

  (四)区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区民政局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重点调查工作,确定常补对象和非常对象,确定补助标准,同时委托乡镇(办)、社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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